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物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依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改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衛法〉等十五部法條的決擇》改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校訂)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控制和尺度訂定 第三章 農產物產地 第四章 農產物生產 第五章 農產物販售 第六章 監視控制 第七章 法條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產物質量安全,維護公共康健,增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成長,訂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物,是指起源于耕作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等產物,即在農業事件中牟取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物。 本法所稱農產物質量安全,是指農產物質量到達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相符保障人的康健、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與農產物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物生產經營及其監視控制事件,實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對食用農產物的市場販售、有關質量安全尺度的訂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該守規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增強農產物質量安全任務,履行源頭治理、危害控制、全程管理,創設科學、嚴峻的監視控制制度,構建協力、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市場監視控制部分按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對農產物質量安全實施監視控制。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分按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蒙受農產物質量安全的有關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任務擔當,統一領導、結構、調和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任務,創設健全農產物質量安全任務機制,提高農產物質量安全程度。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確認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市場監視控制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任務職責。各有關部分在職責范圍內擔當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任務。 鄉鎮人民執政機構應該落實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義務,幫助上級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做好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任務。 第七條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應該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擔當。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應該按照法條、法紀和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從事生產經營事件,誠信自律,承受社會監視,蒙受社會義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將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任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成長安排,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增強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本事建設。 第九條 國家率領、推銷農產物尺度化生產,勉勵和支持生產綠色優質農產物,制止生產、販售不相符國家規定的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農產物。 第十條 國家支持農產物質量安全科學專業研討,踐諾科學的質量安全控制想法,推銷進步安全的生產專業。國家增強農產物質量安全科學專業國際切磋與配合。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及有關部分應該增強農產物質量安全常識的宣揚,施展下層群眾性自治結構、農村團體經濟結構的優勢和作用,開導農產物生產經營者增強質量安全控制,保障農產物花費安全。 報導媒體應該開展農產物質量安全法條、法紀和農產物質量安全常識的公益宣揚,對違法行徑進行輿論監視。有關農產物質量安全的宣揚報道應該真理、公平。 第十二條 農夫技術配合社和農產物產業協會等應該及時為其成員提供生產專業辦事,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制度,健全農產物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增強自律控制。 第二章 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控制和尺度訂定 第十三條 國家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訂定國家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方案,并對焦點區域、焦點農產物品種進行質量安全危害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依據國家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方案,交融本行政區域農產物生產經營實質,訂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實施計劃,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存案。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擔當結構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市場監視控制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獲知有關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信息后,應該當即核實并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傳遞。接到傳遞的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及時上報。訂定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方案、實施計劃的部分應該及時研討解析,必須時進行調換。 第十四條 國家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考核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設立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考核專家委員會,對可能陰礙農產物質量安全的潛在風險進行危害解析和考核。國務院衛生康健、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發明需求對農產物進行質量安全危害考核的,應該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提出危害考核建議。 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考核專家委員會由農業、食物、養分、生物、環境、醫學、化工等方面的專家構造。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依據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危害考核結局采取相應的控制舉措,并將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危害考核結局及時傳遞國務院市場監視控制、衛生康健等部分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開展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春風險考核任務時,可以依據需求進入農產物產地、儲存地方及批發、零售市場。采集樣品應該依照市場價錢付款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創設健全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體系,確保嚴峻實施。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是強制執行的尺度,包含有以下與農產物質量安全有關的要求: (一)農業投入品質量要求、採用范圍、服法、用量、安全距離期和休藥期規定; (二)農產物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管控、儲存、運輸要求; (三)農產物要害成分指標等要求; (四)與屠宰畜禽有關的檢修規矩; (五)其他與農產物質量安全有關的強制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對食用農產物的有關質量安全尺度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訂定和發行,按照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執行。 訂定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應該充裕斟酌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考核結局,并聆聽農產物生產經營者、花費者、有關部分、產業協會等的觀點,保障農產物花費安全。 第十八條 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應該依據科學專業成長程度以及農產物質量安全的需求,及時校訂。 第十九條 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由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商有關部分推動實施。 第三章 農產物產地 第二十條 國家創設健全農產物產地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天然物質等部分訂定農產物產地監測方案,增強農產物產地安全查訪、監測和評價任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天然物質等部分依照保障農產物質量安全的要求,依據農產物品種特徵和產地安全查訪、監測、評價結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條、法紀的規定提出劃定特定農產物制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執政機構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元和自己不得在特定農產物制止生產區域耕作、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物和創設特定農產物生產基地。 特定農產物制止生產區域劃定和控制的具體設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商國務院生日職 選秀 評價態環境、天然物質等部分訂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元和自己不得違背有關環境保衛法條、法紀的規定向農產物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資源。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垃圾,應該相符法條、法紀和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農產物生產者應該科學合乎邏輯採用農藥、獸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防範對農產物產地造成污染。 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採用者應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并妥適處理包裝物和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舉措,增強農產物基地建設,推動農業尺度化示范建設,改良農產物的生產前提。 第四章 農產物生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依據當地區的實質場合,訂定保障農產物質量安全的生產專業要和解操縱規矩,并增強對農產物生產經營者的訓練和開導。 農業專業推銷機構應該增強對農產物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常識和技巧的訓練。國家勉勵科研教育機構開展農產物質量安全訓練。 第二十六條 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農業社會化辦事結構應該增強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 農產物生產企業應該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不具備配備前提的,應該委托具有技術專業常識的人員進行農產物質量安全開導。 國家勉勵和支持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農業社會化辦事結構創設和實施風險解析和要害管理點體系,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提高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程度。 第二十七條 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農業社會化辦事結構應該創設農產物生產紀實,如實紀錄下列事項: (一)採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起源、服法、用量和採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農作物病蟲害的發作和防治場合;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物生產紀實應該至少保留二年。制止仿造、變造農產物生產紀實。 國家勉勵其他農產物生產者創設農產物生產紀實。 第二十八條 對可能陰礙農產物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增添劑、肥料、獸醫器械,按照有關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履行允許制度。 省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結構對可能危及農產物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增添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視抽查,并公布抽查結局。 農藥、獸藥經營者應該按照有關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創設販售臺賬,紀實買入者、販售日期和藥品施用范圍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應該按照有關法條、行政法紀和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的規定,科學合乎邏輯採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增添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峻執行農業投入品採用安全距離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採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產物質量安全。 制止在農產物生產經營過程中採用國家制止採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資源。 第三十條 農產物生產地方以及生產事件中採用的設施、器材、消毒劑、洗滌劑等應該相符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防範污染農產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增強對農業投入品採用的監視控制和開導,創設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採用制度,推銷農業投入品科學採用專業,遍及安全、環保農業投入品的採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勉勵和支持農產物生產經營者選用優質特點農產物品種,采用綠色生產專業和全程質量管理專業,生產綠色優質農產物,實施分等分級,提高農產物品質,打造農產物品牌。 第三十三條 國家支持農產物產地冷鏈物流根基設施建設,健全有關農產物冷鏈物流尺度、辦事規范和監管保障機制,保障冷鏈物流農產物通暢高效、安全方便,擴張高品質市場供應。 從事農產物冷鏈物流的生產經營者應該按照法條、法紀和有關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增強冷鏈專業首創與利用、質量安全管理,執行對冷鏈物流農產物及其包裝、運輸器具、功課環境等的檢修檢測檢疫要求,擔保冷鏈農產物質量安全。 第五章 農產物販售 第三十四條 販售的農產物應該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 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應該依據質量安全管理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物質量安全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農產物,應該及時采取管控舉措,且不得販售。 農業專業推銷等機構應該為莊家等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物檢測專業辦事。 第三十五條 農產物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採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增添劑、包裝質料等,應該相符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以及其他農產物質量安全規定。 儲存、運輸農產物的容器、器具和器材應該安全、無害。制止將農產物與有毒有害資源一同儲存、運輸,防範污染農產物。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境之一的農產物,不得販售: (一)含有國家制止採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資源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資源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 (四)未依照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以及其他農產物質量安全規定採用保鮮劑、防腐劑、增添劑、包裝質料等,或者採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增添劑、包裝質料等不相符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以及其他質量安全規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物; (六)其他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情境。 對前款規定不得販售的農產物,應該按照法條、法紀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農產物批發市場應該依照規定設立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出場販售的農產物質量安全局勢進行抽查檢測;發明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應該要求販售者當即休止販售,并向地點地市場監視控制、農業農村等部分匯報。 農產物販售企業對其販售的農產物,應該創設健全進貨查驗驗收制度;經檢查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不得販售。 食物生產者采購農產物等食物原料,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的規定檢查允許證和及格證實,對無法提供及格證實的,應該依照規定進行檢修。 第三十八條 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以及從事農產物收購的單元或者自己販售的農產物,依照規定應該包裝或者附加允諾達標及格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販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該依照規定標明產物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物質量品級等內容;採用增添劑的,還應該依照規定標明增添劑的名稱。具體設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訂定。 第三十九條 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應該執行法條、法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擔保其販售的農產物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并依據質量安全管理、檢測結局等開具允諾達標及格證,允諾不採用禁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且採用的通例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勉勵和支持莊家販售農產物時開具允諾達標及格證。法條、行政法紀對畜禽產物的質量安全及格證實有獨特規定的,應該守規其規定。 從事農產物收購的單元或者自己應該依照規定接收、保留允諾達標及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及格證實,對其收購的農產物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販售的,應該依照規定開具允諾達標及格證。 農產物批發市場應該創設健全農產物允諾達標及格證檢查等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做好允諾達標及格證有關任務的開導辦事,增強日常監視查驗。 農產物質量安全允諾達標及格證控制設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訂定。 第四十條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平臺販售農產物的,應該按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等法條、法紀的規定,嚴峻落實際量安全義務,擔保其販售的農產物相符質量安全尺度。網絡平臺經營者應該依法增強對農產物生產經營者的控制。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列入農產物質量安全追溯目次的農產物實施追溯控制。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國務院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追溯協作機制。農產物質量安全追溯控制設法和追溯目次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訂定。 國家勉勵具備信息化前提的農產物生產經營者采用今世信息專業策略采集、留存生產紀實、購銷紀實等生產經營信息。 第四十二條 農產物質量相符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物尺度的,農產物生產經營者可以申請採用農產物質量標志。制止冒用農產物質量標志。 國家增強地理環境標志農產物保衛和控制。 第四十三條 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物,應該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四十四條 依法需求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物,應該附具檢疫標志、檢疫證實。 第六章 監視控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應該創設健全農產物質量安全全程監視控制協作機制,確保農產物從生產到花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部分應該增強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的調和合作和執法銜接,及時傳遞和共享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信息,并依照職責權限,發行有關農產物質量安全日常監視控制信息。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依據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監測、危害考核結局和農產物質量安全局勢等,訂定監視抽查方案,確認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抽查的焦點、方式和頻次,并實施農產物質量安全危害分級控制。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創設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照監視抽查方案,結構開展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抽查。 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抽查檢測應該委托相符本法紀定前提的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視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接收費用,抽取的樣品應該依照市場價錢付款費用,并不得過份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規定的數目。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監視抽查的同批次農產物,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四十八條 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應該充裕應用現有的相符前提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應該具備相應的檢測前提和本事,由省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權的部分評估及格。具體設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訂定。 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該依法經資質認定。 第四十九條 從事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任務的人員,應該具備相應的技術常識和實質操縱技巧,遵紀守法,恪守職業德行。 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匯報擔當。檢測匯報應該客觀公平,檢測數據應該真理可信,制止出具虛偽檢測匯報。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可以采用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認定的快速檢測想法,開展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局確認有關農產物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可以作為行政處分的證據。 第五十一條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對監視抽查檢測結局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局之日起五個任務日內,向實施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抽查的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或者其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申請復檢。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采用快速檢測想法進行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局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局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想法。 復檢機構應該自收到復檢樣品之日起七個任務日內出具檢測匯報。 因檢測結局過錯給當事人造成妨害的,依法蒙受補償義務。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增強對農產物生產的監視控制,開展日常查驗,焦點查驗農產物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買入和採用、農產物生產紀實、允諾達標及格證開具等場合。 國家勉勵和支持下層群眾性自治結構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信息員任務制度,幫助開展有關任務。 第五十三條 開展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查驗,棒球 批踢踢有權采取下列舉措: (一)進入生產經營地方進行現場查驗,查訪了解農產物質量安全的有關場合; (二)查閱、復制農產物生產紀實、購銷臺賬等與農產物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 (三)抽樣檢測生產經營的農產物和採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關產物; (四)查封、拘留有證據證實存在農產物質量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農產物; (五)查封、拘留有證據證實可能危及農產物質量安全或者經檢測不相符產物質量尺度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資源; (六)查封、拘留用于違法生產經營農產物的設施、器材、地方以及運輸器具; (七)收繳仿造的農產物質量標志。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應該幫助、合作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查驗,不得謝絕、阻止。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等部分應該增強農產物質量安全信譽體系建設,創設農產物生產經營者信譽紀實,紀錄行政處分等信息,推動農產物質量安全信譽信息的利用和控制。 第五十五條 農產物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舉措打消的,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可以對農產物生產經營者的法定典型人或者重要擔當人進行義務約談。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應該當即采取舉措,進行整改,打消隱患。 第五十六條 國家勉勵花費者協會和其他單元或者自己對農產物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視,對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任務提出觀點和建議。任何單元和自己有權對違背本法的行徑進行告發控訴、投訴密告。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投訴密告制度,公然投訴密告渠道,收到投訴密告后,應該及時處置。對不屬于本部分職責的,應該移交有權處置的部分并書面告訴投訴密告人。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增強對農產物質量安全執法人員的技術專業訓練并結構評估。不具備相應常識和本事的,不得從事農產物質量安全執法任務。 第五十八條 上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敦促下級人民執政機構實行農產物質量安全職責。對農產物質量安全義務落實不力、疑問突出的場所人民執政機構,上級人民執政機構可以對其重要擔當人進行義務約談。被約談的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當即采取整改舉措。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訂定國家農產物質量安全突發活動應急預案,并與國家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依據有關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和上級人民執政機構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突發活動應急預案,訂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突發活動應急預案。 發作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時,有關單元和自己應該采取管理舉措,及時向地點地鄉鎮人民執政機構和縣級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等部分匯報;收到匯報的機關應該依照農產物質量安全突發活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并報本級人民執政機構、上級人民執政機構有關部分。發作重大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時,依照規定上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分。 任何單元和自己不得隱瞞、謊報、緩報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不得躲避、仿造、摧毀有關證據。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市場監視控制部分按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等法條、法紀的規定,對農產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生產經營事件進行監視查驗。 運動視界nba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發明農產物質量安全違法行徑涉嫌犯法的,應該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及時審察;以為有犯法事實需求追查刑事義務的,應該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對依法不需求追查刑事義務但應該賜與行政處分的,應該及時將案件移送農業農村、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有關部分應該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商請農業農村、市場監視控制、生態環境等部分提供檢修結論、認定觀點以及對涉案農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等幫助的,有關部分應該及時提供、予以幫助。 第七章 法條義務 第六十二條 違背本法紀定,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賜與警告、記過、記大過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賜與降級或者解職處罰: (一)未確認有關部分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任務職責,未創設健全農產物質量安全任務機制,或者未落實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義務; (二)未訂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突發活動應急預案,或者發作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后未依照規定發動應急預案。 第六十三條 違背本法紀定,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等部分有下列行徑之一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賜與記大過處罰;情節較重的,賜與降級或者解職處罰;情節嚴重的,賜與開除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其重要擔當人還應該引咎離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或者躲避、仿造、摧毀有關證據; (二)未依照規定查處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或者接到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匯報未及時處置,肇事擴張或者伸張; (三)發明農產物質量安全重大危害隱患后,未及時采取相應舉措,造成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或者不佳社會陰礙; (四)不實行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職責,導致發作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市場監視控制等部分在實行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控制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查驗、強制等執法舉措,給農產物生產經營者造成虧本的,應該依法予以補償,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依法賜與處罰。 第六十五條 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出具虛偽檢測匯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充公所接收的檢測費用,檢測費用缺陷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檢測費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檢測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花費者的正當權益受到妨害的,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該與農產物生產經營者蒙受連帶義務。 因農產物質量安全違法行徑受到刑事處分或者因出具虛偽檢測匯報導致發作重大農產物質量安全意外事件的檢測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任務。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得聘用上述人員。 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前兩款違法行徑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分或者機構吊銷該農產物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背本法紀定,在特定農產物制止生產區域耕作、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物或者創設特定農產物生產基地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農產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背法條、法紀規定,向農產物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資源的,按照有關環境保衛法條、法紀的規定處置、處分;造成妨害的,依法蒙受補償義務。 第六十七條 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採用者未依照規定回收并妥適處理包裝物或者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按照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處置、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背本法紀定,農產物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創設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制度; (二)未配備相應的農產物質量安全控制專業人員,且未委托具有技術專業常識的人員進行農產物質量安全開導。 第六十九條 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農業社會化辦事結構未按照本法紀定創設、保留農產物生產紀實,或者仿造、變造農產物生產紀實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背本法紀定,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徑之一,尚不構成犯法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休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販售的農產物,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予以監視燒毀,充公違法所得,并可以充公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器具、器材、原料等東西;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貨值金額缺陷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莊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允許證的吊銷允許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扣押: (一)在農產物生產經營過程中採用國家制止採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資源; (二)販售含有國家制止採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物; (三)販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物。 明知農產物生產經營者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徑,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地方或者其他前提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花費者的正當權益受到妨害的,應該與農產物生產經營者蒙受連帶義務。 第七十一條 違背本法紀定,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徑之一,尚不構成犯法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休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販售的農產物,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予以監視燒毀,充公違法所得,并可以充公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器具、器材、原料等東西;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貨值金額缺陷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莊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販售農藥、獸藥等化學資源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資源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農產物; (二)販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農產物; (三)販售其他不相符農產物質量安全尺度的農產物。 第七十二條 違背本法紀定,農產物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徑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責令休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販售的農產物,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予以監視燒毀,充公違法所得,并可以充公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器具、器材、原料等東西;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貨值金額缺陷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莊家,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農產物生產地方以及生產事件中採用的設施、器材、消毒劑、洗滌劑等不相符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 (二)未依照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或者其他農產物質量安全規定採用保鮮劑、防腐劑、增添劑、包裝質料等,或者採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增添劑、包裝質料等不相符國家有關強制性尺度或者其他質量安全規定; (三)將農產物與有mlb 世界 大賽 賽程 表毒有害資源一同儲存、運輸。 第七十三條 nba live 線上看違背本法紀定,有下列行徑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依照職責賜與評論教育,責令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農產物生產企業、農夫技術配合社、從事農產物收購的單元或者自己未依照規定開具允諾達標及格證; (二)從事農產物收購的單元或者自己未依照規定接收、保留允諾達標及格證或者其他及格證實。 第七十四條 農產物生產經營者冒用農產物質量標志,或者販售冒用農產物質量標志的農產物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依照職責責令修正,充公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物貨值金額缺陷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背本法關于農產物質量安全追溯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依照職責責令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背本法紀定,謝絕、阻止依法開展的農產物質量安全監視查驗、意外事件查訪處置、抽樣檢測春風險考核的,由有關主管部分依照職責責令停產歇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背治安控制行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賜與治安控制處分。 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對食用農產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違法行徑和法條義務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市場監視控制部分按照其規定進行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背本法紀定,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七十九條 違背本法紀定,給花費者造成人身、資產或者其他妨害的,依法蒙受民事補償義務。生產經營者資產缺陷以同時蒙受民事補償義務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蒙受民事補償義務。 食用農產物生產經營者違背本法紀定,污染環境、傷害眾多花費者正當權益,妨害社會公眾益處的,人民查察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食糧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按照有關食糧控制的法條、行政法紀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