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衛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依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改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衛法〉的決擇》第一次改正 依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改動部門法條的決擇》第二次改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校訂 依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改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衛法〉等十五部法條的決擇》第三次改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校訂)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衛 第三章 野生動物控制 第四章 法條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衛野生動物,挽救可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均衡,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增進人與天然和平共生,訂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衛及關連事件,實用本法。 本法紀定保衛的野生動物,是指可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紀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門及衍生物。 可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衛,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條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物質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討、人工繁育等保衛及關連事件的結構和自己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國家增強主要生態體制保衛和修復,對野生動物履行保衛優先、規范應用、嚴峻監管的原理,勉勵和支持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討與利用,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進綠色成長。 第五條 國家保衛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應該訂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關連保衛安排和舉措,并將野生動物保衛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勉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結構依法通過捐贈、贊助、志愿辦事等方式介入野生動物保衛事件,支持野生動物保衛公益事業。 本法紀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主要區域。 第六條 任何結構和自己有保衛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責任。制止違法獵捕、運輸、買賣野生動物,制止損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社會公共應該加強保衛野生動物和維護公眾衛生安全的意識,防範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流傳,反抗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文明康健的生涯方式。 任何結構和自己有權密告違背本法的行徑,接到密告的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應該及時依法處置。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分差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衛任務。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衛任務擔當,其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分差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衛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有關部分依照職責分工,擔當野生動物保衛關連任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野生動物保衛的宣揚教育和科學常識遍及任務,勉勵和支持下層群眾性自治結構、社會結構、企業事業單元、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衛法條法紀、生態保衛等常識的宣揚事件;結構開展對關連從業人員法條法紀和技術常識訓練;依法公然野生動物保衛和控制信息。 教育行政部分、學校應該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衛常識教育。 報導媒體應該開展野生動物保衛法條法紀和保衛常識的宣揚,并依法對違法行徑進行輿論監視。 第九條 在野生動物保衛和科學研討方面成果明顯的結構和自己,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賜與嘉獎和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衛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履行分類分級保衛。 國家對可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履行焦點保衛。國家焦點保衛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衛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衛野生動物。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結構科學論證考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征求國務院農業農村、天然物質、科學專業、生態環境、衛生康健等部分觀點,結構科學論證考核后訂定并公布。 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是指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焦點保衛的野生動物。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結構科學論證考籃球 戰術核,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觀點后訂定、公布。 對本條規定的名錄,應該每五年結構科學論證考核,依據論證考核場合進行調換,也可以依據野生動物保衛的實質需求及時進行調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增強信息專業利用,固定期限結構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討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局勢進行查訪、監測和考核,創設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局勢的查訪、監測和考核應該包含有下列內容: (一)野生動物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目及組織; (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局勢;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重要恐嚇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合等其他需求查訪、監測和考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依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局勢的查訪、監測和考核結局,確認并發行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依法將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天然保衛區等天然保衛地,保衛、覆原和改良野生動物存活環境。對不具備劃定天然保衛地前提的,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舉措予以保衛。 制止或者限制在天然保衛地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力攙和、恐嚇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徑。 天然保衛地按照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劃定和控制,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依法增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在編輯有關開闢應用安排時,應該充裕斟酌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衛的需求,解析、預計和考核安排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衛產生的整體陰礙,避免或者減少安排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幸后果。 制止在天然保衛地建辦法律法紀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航道、水利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標選址選線,應該避讓天然保衛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的確無法避讓的,應該采取修造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舉措,打消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幸陰礙。 建設項目可能對天然保衛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產生陰礙的,環境陰礙評價文件的審批部分在審批環境陰礙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的,應該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觀點;涉及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的,應該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觀點。 第十四條 各級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陰礙,發明環境陰礙對野生動物造成風險時,應該會同有關部分及時進行查訪處置。 第十五條 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和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受到天然災難、重大環境污染意外事件等突發活動恐嚇時,本地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及時采取應搶救助舉措。 國家增強野生動物容納救護本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構開展野生動物容納救護任務,增強對社會結構開展野生動物容納救護任務的規范和開導。 容納救護機構應該依據野生動物容納救護的實質需求,創設容納救護地方,配備相應的技術專業人員、救護器具、器材和藥品等。 制止以野生動物容納救護為名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條 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檢疫和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控制,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增強對野生動物遺傳物質的保衛,對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急救性保衛。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訂定有關野生動物遺傳物質保衛和應用安排,創設國家野生動物遺傳物質基因庫,對原產我國的可貴、瀕危野生動物遺傳物質履行焦點保衛。 第十八條 有關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依據實質場合和需求建設隔離防護設施、建置安全警示標志等,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依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查訪、監測和考核場合,對種群數目顯著過份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衛、獵捕等種群調控舉措,保障人身資產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業生產。對種群調控獵捕的野生動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和綜合應用。種群調控的具體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訂定。 第十九條 因保衛本法紀定保衛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資產虧本的,由本地人民執政機構賜與賠償。具體設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訂定。有關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可以推進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業務。 有關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采取預防、管理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和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風險的舉措以及履行賠償所需經費,由中心財務予以津貼。具體設法由國務院財務部分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訂定。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要場合下,采取舉措造成野生動物妨害的,依法不蒙受法條義務。 第三章 野生動物控制 第二十條 在天然保衛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制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事件,但法條法紀另外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時期,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制止獵捕并嚴峻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事件。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規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事件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制止獵捕、殺死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討、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不同凡響場合,需求獵捕國家一級保衛野生動物的,應該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申請特許獵捕證;需求獵捕國家二級保衛野生動物的,應該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 獵捕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的,應該依法贏得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核發的打獵證,并遵從獵捕量限額控制。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該嚴峻依照特許獵捕證、打獵證規定的種類、數目或者限額、所在、器具、想法和限期進行獵捕。獵捕功課辦妥后,應該將獵捕場合向核發特許獵捕證、打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存案。具體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訂定。獵捕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應該由技術機構和人員蒙受;獵捕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有前提的場所可以由技術機構有結構開展。 持槍獵捕的,應該依法贏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制止採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器具進行獵捕,制止採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想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衛、科學研討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功課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制止採用的獵捕器具和想法,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履行分類分級控制,嚴峻保衛和科學應用野生動物物質。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討機構因物種保衛目標人工繁育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履行允許制度。人工繁育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的,應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批準,贏得人工繁育允許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外規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該向縣級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存案。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該採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創設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別數據。因物種保衛目標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應該守規本法有關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管理前提下繁殖誕生的子代個別且其親本也在人工管理前提熊熊 打 籃球下誕生。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具體控制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訂定。 第二十六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該有利于物種保衛及其科學研討,不得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損壞野外種群物質,并依據野生動物習慣確保其具有必須的事件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康健前提,具備與其繁育目標、種類、成長規模相安適的地方、設施、專業,相符有關專業尺度和防疫要求,不得凌虐野生動物。 省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可以依據保衛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的需求,結構開展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任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實用本法有關放生野生動物控制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該采取安全舉措,防範野生動物傷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造成他人妨害、風險公眾安全或者損壞生態的,餵養人、控制人等應該依法蒙受法條義務。 第二十八條 制止出售、買入、應用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討、人工繁育、公共呈現展演、文物保衛或者其他不同凡響場合,需求出售、買入、應用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批準,并依照規定贏得和採用專用標識,擔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外規定的除外。 出售、應用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該提供打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正當起源證實。 履行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和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line today nba 直播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控制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規定。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該依法附有檢疫證實。 應用野生動物進行公共呈現展演應該采取安全控制舉措,并保障野生動物康健狀態,具體控制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訂定。 第二十九條 對人工繁育專業成熟不亂的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或者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考核,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訂定的人工繁育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或者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并適時調換。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允許證或者存案,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權的部分核驗的年度生產數目直接贏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應用,擔保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和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換時,依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衛場合,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專業成熟不亂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和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履行與野外種群差異的控制舉措,但應該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贏得人工繁育允許證或者存案和專用標識。 對相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經科學論證考核,可以列入畜禽遺傳物質目次。 第三十條 應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該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于野外種群養護,相符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守規法條法紀和國家有關規定。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等經營和應用的,還應該守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控制法》等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制止食用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衛的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制止以食用為目標獵捕、買賣、運輸在野外環境天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制止生產、經營採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 制止為食用不法買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條 制止為出售、買入、應用野生動物或者制止採用的獵捕器具發行廣告。制止為違法出售、買入、應用野生動物制品發行廣告。 第三十三條 制止網絡平臺、商品買賣市場、餐飲地方等,為違法出售、買入、食用及應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制止採用的獵捕器具提供呈現、買賣、花費辦事。 第三十四條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該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允許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 運輸、攜帶、寄遞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或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該持有打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正當起源證實或者專用標識。 運輸、攜帶、寄遞前兩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出縣境的,還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附有檢疫證實。 鐵路、途徑、水運、民航、郵政、快遞等企業對托運、攜帶、交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該檢查其關連證件、文件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對不相符規定的,不得承運、寄遞。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對科學研討、人工繁育、公共呈現展演等應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事件進行規范和監視控制。 市場監視控制、海關、鐵路、途徑、水運、民航、郵政等部分應該依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買賣、應用、運輸、攜帶、寄遞等事件進行監視查驗。 國家創設mlb 直播 麥 卡 貝由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分牽頭,各關連部分合作的野生動物聯盟執法任務調和機制。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創設相應聯盟執法任務調和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衛職責的部分發明違法事實涉嫌犯法的,應該將犯法線索移送具有偵查、查訪職權的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在核辦野生動物保衛犯法案件過程中以為沒有犯法事實,或者犯法事實明顯輕細,不需求追查刑事義務,但應該予以行政處分的,應該及時將案件移送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衛職責的部分,有關部分應該依法處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衛職責的部分,在實行本法紀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舉措: (一)進入與違背野生動物保衛控制行徑有關的地方進行現場查驗、查訪; (二)對野生動物進行檢修、檢測、抽樣取證; (三)查封、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遷移、燒毀、躲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拘留無正當起源證實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查封、拘留涉嫌不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不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器具、器材或者財物。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制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控制機構訂定、調換并公布。 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該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或者國務院批準,并贏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控制機構核發的許可進出口證實書。海關憑許可進出口證實書核辦進出境檢疫,并依法核辦其他海關手續。 涉及科學專業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核辦。 列入本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核準,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第三十八條 制止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物質。開展國際科學研討配合的,應該依法贏得批準,有我國科研機構、高級學校、企業及其研討人員實際性介入研討,依照規定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計劃,并守規我王法律、行政法紀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結構開展野生動物保衛及關連執法事件的國際配合與切磋,增強與毗鄰國家的協作,保衛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創設防范、衝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不法貿易的部分調和機制,開展防范、衝擊走私和不法貿易舉動。 第四十條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該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該依法贏得許可進出口證實書。海關憑入口批準文件或者許可進出口證實書核辦進境檢疫,并依法核辦其他海關手續。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該采取安全可信的防范舉措,防範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體制造成風險;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該守規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 發明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體制造成風險的,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等有關部分應該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舉措。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增強對放生野生動物事件的規范、率領。任何結構和自己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該抉擇合適放生地野外存活確當地物種,不得攙和本地住民的正常生涯、生產,避免對生態體制造成風險。具體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訂定。隨便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資產妨害或者風險生態體制的,依法蒙受法條義務。 第四十二條 制止仿造、變造、交易、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打獵證、人工繁育允許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買入、應用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進出口證實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允許證書、專用標識、批準文件的頒發有關場合,應該依法公然。 第四十三條 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進行野外察訪或者在野外照相影戲、錄像,應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權的單元批準,并守規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典型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場所實質場合訂定對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等的控制設法。 第四章 法條義務 第四十五條 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關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允許決擇,發明違法行徑或者接到對違法行徑的密告不依法處置,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實行職責的行徑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依法賜與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四十六條 違背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背本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以容納救護為名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譽紀實,并向社會公布;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四十八條 違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徑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海警機構和有關天然保衛地控制機構依照職責分工充公獵獲物、獵捕器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代價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代價缺陷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在天然保衛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二)未贏得特許獵捕證、未依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死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三)採用禁用的器具、想法獵捕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違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獵捕場合向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存案的,由核發特許獵捕證、打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獵捕證、打獵證。 第四十九條 違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徑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有關天然保衛地控制機構依照職責分工充公獵獲物、獵捕器具和違法所得,吊銷打獵證,并處獵獲物代價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代價缺陷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在天然保衛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二)未贏得打獵證、未依照打獵證規定獵捕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美國 韓國 棒球價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三)採用禁用的器具、想法獵捕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 違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天然保衛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採用禁用的器具、想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損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有關天然保衛地控制機構依照職責分工充公獵獲物、獵捕器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代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代價缺陷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違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贏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背治安控制行徑的,還應該由公安機關依法賜與治安控制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條 違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標獵捕、買賣、運輸在野外環境天然生長繁殖的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或者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分。 違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標獵捕在野外環境天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有關天然保衛地控制機構依照職責分工充公獵獲物、獵捕器具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獵獲物代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代價缺陷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違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標買賣、運輸在野外環境天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部分依照職責分工充公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代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一條 違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贏得人工繁育允許證,繁育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或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人工繁育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未存案的,由縣級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背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贏得或者未依照規定採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允許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買入、應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焦點保衛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部分依照職責分工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地方,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允許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違背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正當起源證實或者專用標識出售、應用、運輸、攜帶、寄遞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物或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主要生態、科學、社會代價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部分依照職責分工充公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代價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違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鐵路、途徑、水運、民航、郵政、快遞等企業未依照規定檢查或者承運、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視控制、民用航空、郵政控制等關連主管部分依照職責分工充公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允許證。 第五十三條 違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食用或者為食用不法買入本法紀定保衛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部分依照職責分工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食用或者為食用不法買入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責令休止違法行徑,賜與評論教育,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違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採用本法紀定保衛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市場監視控制部分依照職責分工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地方,并處違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生產、經營採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的,賜與評論教育,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四條 違背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出售、買入、應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制止採用的獵捕器具發行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買入、食用及應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制止採用的獵捕器具提供呈現、買賣、花費辦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市場監視控制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期限修正,充公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陷五千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六條 違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按照法條、行政法紀和國家有關規定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七條 違背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充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八條 違背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充公所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五十九條 違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責令期限捕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代為捕回或者采取減低陰礙的舉措,所需費用由被責令期限捕回者蒙受;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六十條 違背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仿造、變造、交易、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充公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背治安控制行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賜與治安控制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衛職責的部分、機構應該依照有關規定處置罰沒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體設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訂定。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應該增強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鑒定、代價考核任務的規范、開導。本法紀定的獵獲物代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代價的考核尺度和想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衛主管部分訂定。 第六十三條 對違背本法紀定損壞野生動物物質、生態環境,妨害社會公眾益處的行徑,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