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運彩新手優惠_搶劫拒捕當場擊斃誰來約束海口警察的槍?

  八月二十七日,海口市龍華區向外界公佈:警方將專門抽調三十名民警和四十多名聯防隊員,組成打擊兩搶技術隊,通過便衣巡邏守候對兩搶分子實施現場擒捉。技術隊在打擊兩搶犯法活動的過程中,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員戰器和警械採用規則》(1996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發表)(下稱《規則》),對抗捕劫匪,依法採用戰器,必須時決斷開槍將其擊斃。

  兩搶人人痛恨,龍華區警方此舉,當即有人拍手稱快。三亞警方第二天也決意對兩搶一盜抗捕者進行開槍射擊。可是,反復斟酌,則不無疑慮:維護社會治安定定本是民心所向的好事,可是,如何約束握有生殺大玩運彩棒球下注權的警員手中的槍?

  行文之前,筆者仔細閱讀了《規則》,未發明有當場擊斃這樣的結局性規條陳訴。《規則》第九條制定,人民警員判明有十五種暴力犯法行為的告急情境,經警告無效的,可以採用戰器。此外,還制定,對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採用戰器。

  筆者以為,按照《規則》,警員採用戰運彩 退款器的條件首要是在告急情境下,如,劫匪持槍抗捕、逃跑,假如警方不採用戰器有可能會造成比搶奪更為嚴重的后果,如嚴重恐嚇到公共、警員的人身安全并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等時,警員方可採用戰器。顯然,一般的劫匪抗捕逃跑并不在此類台灣運彩賺錢告急情境之列。其次,可以採用戰器,可以是射翻劫匪的坐騎、也可以擊傷其人等,這與當場擊斃不可同日而語。

  暫且拋開當場擊斃妥貼與否。從現在所能掌握到的資料來看,龍華區警方所給出的採用戰器當場擊斃的條件是必須時。顯然,必須與否,在于持槍的警員確當場判定。這就必要保證持槍警員的業務素質完全勝任、且沒有邪念、不存在泄憤等一切可能導致判定失誤的因素。誰能保證?

  因此,對于必須時必要做出詳盡的辯白,確保對執行當場擊斃的警員有足夠的監視和約束——誰能設想生殺予奪的盡力被濫用的后果?這牽涉到一些極度敏感的疑問:一是,兩搶罪犯分子,是否擁有命權?二是,打擊兩搶技術隊,并非省、市公安專門偵破大案要案的特種警員軍隊,而是慣例的場所治安警員,理論上面臨的是日常的治安案件,故而是否有精準的業務技巧,嚴格的組織約束,保障技術隊員在拔槍之時,怎樣確保精確判定,不會造成誤傷?

  筆者以為:人的道德水準是很難進行判定的,故而惟有嚴格的組織制度,才能有足夠的約束力。

  在采訪龍華區政法委時,得到的資訊是:龍華區法院、查察院、公安局,乃比照公安部在長沙舉行的打擊兩搶現場會之工作經驗,根據《規則》制定在首次推出搶奪抗捕,當場擊斃。在談及發表會之通稿時,有關領導表示:措辭有不嚴謹之處,不過目的是加大對兩搶犯法分子的震懾。

  龍華區公安局擔當領導,在接納電話采訪時表示:公安部系統,長年以來一直講究警察的業務素質訓練吸取。對關于技術隊是否有加倍嚴格的人員選拔和組織約束機制的提問,未給予正面答覆。

  現在,搶奪抗捕,運彩 申請表當場擊斃的橫幅,已經吊掛在海口龍華區重要地段,甚至住民小區。可是,龍華區沒有向媒體、公共公布任何關于對技術隊警員執行當場擊斃時的約束機制。

  對于誰來約束警員手中的槍,筆者提出一些疑問,但願引起社會商榷:

  技術隊在執勤過程中,是否有一個關于當場擊斃的現場決策程序?由於不論對象是誰,擊斃意味著人命,必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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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技術隊在執勤過程中出現誤傷、誤殺,上級警方是否有連帶責任?一旦出現誤殺人命官司時,原先為有下屬壯膽意味,而將採用戰器對付抗捕者,直接為簡化為當場擊斃的龍華區政法部分,是否有一套機制為下屬分擔司法責任?

  在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司法機關打擊犯法有一系列的程序,在打擊犯法行為的同時,也要確保犯法嫌疑人接納公平的審訊,保障犯法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劫匪所犯法行是否致死,應由審訊機關判決,而不能由警員當場擊斃!

  以暴制暴,看似大快人心,但對于維護社會不亂未必有效。打擊兩搶,不能一斃了之。關鍵還是要在提高警員的業務才幹、執法程度,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加強治安慌亂源頭控制等高下功夫,這樣公共才會有切實的安全感。

  假如警員只剩下手中的槍彈能追上抗捕的劫匪,沒有嚴格的約束監視機制來控制警員手中的槍,警員只要追不上劫匪(或劫匪一反抗)就能將其當場擊斃,市民的生活莫非就會因之而安寧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