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日職開幕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圖片市場監管總局  據市場監管總局動靜,為了營造公正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經營者、花費者的正當權益和社會公眾益處,切實解決監管實踐中的突出疑問,加速完善反不合法競爭法條制度,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合法nba 轉播競爭法(校訂草案征求觀點稿)》,現向社會公然征求觀點。  據了解,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12月發動了反不合法競爭法的校訂任務。成立了反不合法競爭法改動任務領導小組,策劃推動,深入研討。在普遍梳理結算反不合法競爭任務實踐,研討借鑒域外立法經歷,充裕征求場所市場監管部分、反不合法競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及關連部分觀點的根基上,起稿形成了校訂草案初稿。此后,約請關連專家學者、場所市場監管部分和產業企業,對校訂草案進行逐條論證,充裕采納各方觀點,進一步改動完善,形成校訂草案征求觀點稿。  據介紹,此次改動的重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完善數字經濟反不合法競爭條例,規范治理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成長中顯露的搗亂競爭秩序的行徑;二是針對監管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疑問,對現有不合法競爭行徑的體現格式進行增補完善;三是彌縫法條空缺,新增不合法競爭行徑的類型;四是依照強化反不合法競爭的要求,完善法條義務。( 楊曦)  以下為觀點稿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競爭法(校訂草案征求觀點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禁止不合法競爭行徑,勉勵和保衛公正競爭,維護經營者、花費者的正當權益和社會公眾益處,增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康健成長,訂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事件中,應該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信的原理,守規法條和商務德行,不得實施或者協助他人實施不合法競爭行徑。  本法所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徑,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事件中,違背本法紀定,搗亂市場競爭秩序,妨害其他經營者、花費者的正當權益或者社會公眾益處的行徑。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辦事(以下所稱商品包含有辦事)的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結構。  第三條 反不合法競爭任務堅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國務院創設反不合法競爭任務調和機制,研討決擇反不合法競爭重大政策,調和處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疑問。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舉措,禁止不合法競爭行徑,為公正競爭創建良好的環境和前提。  第四條 國家健全數字經濟公正競爭條例。  經營者不得應用數據和算法、專業、資金優勢以及平臺條例等從事不合法競爭行徑。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視控制部分對不合法競爭行徑進行查處。  反不合法競爭執法任務堅定依法、公平、平等、統一的原理。  本法沒有作出規定的,可以實用其他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  第六條 國家勉勵、支持和保衛一切結構和自己對不合法競爭行徑進行社會監視。國家機關及其任務人員不得支持、掩護不合法競爭行徑。  產業結構應該增強產業自律,率領、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章 不合法競爭行徑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徑,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採用與他人有一定陰礙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雷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或者包裝、裝潢;  (二)擅自採用與他人有一定陰礙的市場主體名稱(包含有簡稱、字號等)、社會結構名稱(包含有簡稱等)、姓名(包含有筆名、藝名、譯名等)等雷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三)擅自採用與他人有一定陰礙的域名主體部門、網站名稱、頁面設計、自媒體名稱、利用軟件名稱或者圖標等雷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或者頁面;  (四)擅自將他人有一定陰礙的商務標識建置為搜索要害詞,誤導關連公共;  (五)其他足以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徑。  經營者不得販售構本錢條第一款規定的混淆商品,不得為實施混淆行徑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躲避、經營地方等便利前提。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采用財物或者其他策略行賄下列單元或者自己,以謀取買賣時機或者競爭優勢:  (一)買賣相對方或者其任務人員;  (二)受買賣相對方委托核辦關連事情的單元或者自己;  (三)應用職權或者陰礙力陰礙買賣的單元或者自己。  經營者在買賣事件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買賣相對方付款打折,或者向中間人付款傭金。經營者向買賣相對方付款打折、向中間人付款傭金的,應該如實進款。承受打折、傭金的經營者也應該如實進款。  經營者的任務人員進賄賂賂的,應該認定為經營者的行徑;不過,經營者有證據證實該任務人員的行徑與為經營者謀取買賣時機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任何單元和自己不得在買賣事件中收收賄賂。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或者商品經營者的功能、性能、質量、種別、起源、販售局勢、用戶評價、曾獲榮譽、買賣信息、經營數據、資歷資質等關連信息作虛偽或者引人曲解的商務宣揚,誘騙、誤導關連公共。  前款所稱商務宣揚重要包含有通過經營地方、展覽事件、網站、自媒體、手機、宣揚單等方式對商品進行呈現、演示、說明、辯白、推介或者文字標注等不構成廣告的商務宣揚事件。  經營者不得通過結構虛偽買賣、虛構評價等方式,協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偽或者引人曲解的商務宣揚,不得為虛偽宣揚提供統籌、制作、發行等辦事。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略商務祕密的行徑:  (一)以盜竊、行賄、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合法策略獲取權力人的商務祕密;  (二)披露、採用或者許可他人採用以前項策略獲取的權力人的商務祕密;  (三)違背保密責任或者違背權力人有關守舊商務祕密的要求,披露、採用或者許可他人採用其所把握的商務祕密;  (四)唆使、勾引、協助他人違背保密責任或者違背權力人有關守舊商務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採用或者許可他人採用權力人的商務祕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結構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徑的,視為侵略商務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務祕密權力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元、自己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徑,仍獲取、披露、採用或者許可他人採用該商務祕密的,視為侵略商務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務祕密,是指不為公共所知悉、具有商務代價并經權力人采取相應保密舉措的專業信息、經營信息等商務信息。  國家推進創設健全商務祕密自我保衛、行政保衛、司法保衛一體的商務祕密保衛體系。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販售不得存鄙人列情境: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前提、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販售信息不領會,陰礙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虛偽建置獎項內容或者存心讓內定人員中獎的誘騙方式進行有獎販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販售,最高獎的金額過份五萬元。  有獎販售事件開端后,經營者不得改變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有獎販售信息,有利于花費者的除外。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流傳或者指使他人編造、流傳虛偽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妨害競爭敵手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商務信用、商品名譽。  東京 奧運 籃球 賽程第十三條 具有相對優勢身份的經營者無合法理由不得實施下列行徑,對買賣相對方的經營事件進行不合乎邏輯限制或者附加不合乎邏輯前提,陰礙公正買賣,搗亂市場公正競爭秩序:  (一)逼迫買賣相對方簽定排他性協議;  (二)不合乎邏輯限定買賣相對方的買賣對象或者買賣前提;  (三)提供商品時強制搭配其他商品;  (四)不合乎邏輯限定商品的價錢、販售對象、販售區域、販售時間或者介入促銷推銷事件;  (五)不合乎邏輯設定扣取擔保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物質等限制;  (六)通過陰礙用戶抉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攙和正常買賣;  (七)其他進行不合乎邏輯限制或者附加不合乎邏輯前提,陰礙公正買賣的行徑。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為了獲得不合法益處,實施下列惡意買賣行徑,妨礙、損壞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  (一)存心通過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進行大肆、高頻次買賣、賜與好評等,觸發關連懲戒,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減低信譽品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休止辦事等處理;  (二)惡意在短期內拍下大批商品不支付;  (三)惡意批量買入后退貨或者謝絕收貨;  (四)其他應用條例實施惡意買賣,欠妥妨礙、損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徑。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事件,應該守規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應用數據和算法、專業以及平臺條例等,通過陰礙用戶抉擇或者其他方式,搗亂市場公正競爭秩序。  前款所稱陰礙用戶抉擇,包含有違反用戶意愿和抉擇權、提升操縱復雜性、損壞採用連貫性等。  第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應用專業策略,實施下列流量挾制、欠妥攙和、惡意不兼容等行徑,陰礙用戶抉擇,妨礙、損壞其他經營者正當提供的網絡產物或者辦事正常運行: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批准,在其正當提供的網絡產物或者辦事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的跳轉、嵌入個人或者他人的產物或者辦事;  (二)應用要害詞遐想、建置虛偽操縱選項等方式,建置指向自身產物或者辦事的鏈接,誘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三)誤導、誘騙、逼迫用戶改動、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正當提供的網絡產物或者辦事;  (四)惡意對其他經營者正當提供的網絡產物或者辦事實施不兼容;  (五)無合法理由,對其他經營者正當提供的產物或者辦事的內容、頁面實施攔截、屏蔽等;  (六)其他妨礙、損壞其他經營者正當提供的網絡產物或者辦事正常運行的行徑。  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應用專業策略、平臺條例等,違背產業定例或者專業規范,欠妥排擠、妨礙其他經營者正當提供的產物或者辦事的接入和買賣等,搗亂市場公正競爭秩序。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徑,不合法獲取或者採用其日職 購票他經營者的商務數據,妨害其他經營者和花費者的正當權益,搗亂市場公正競爭秩序:  (一)以盜竊、脅迫、欺詐、電子侵入等方式,損壞專業控制舉措,不合法獲取其他經營者的商務數據,不合乎邏輯地提升其他經營者的運營本錢、陰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  (二)違背商定或者合乎邏輯、合法的數據抓取協議,獲取和採用他人商務數據,并足以實際性替換其他經營者提供的關連產物或者辦事;  (三)披露、轉讓或者採用以不合法策略獲取的其他經營者的商務數據,并足以實際性替換mlb 熱身 賽 戰績其他經營者提供的關連產物或者辦事;  (四)以違背坦誠信譽和商務德行的其他方式不合法獲取和採用他人商務數據,嚴重妨害其他經營者和花費者的正當權益,搗亂市場公正競爭秩序。  本法所稱商務數據,是指經營者依法蒐集、具有商務代價并采取相應專業控制舉措的數據。  獲取、採用或者披露與公共可以無償應用的信息雷同的數據,不屬于本條第一款所稱不合法獲取或者採用其他經營者商務數據。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應用算法,通過解析用戶偏好、買賣習性等特征,在買賣前提上對買賣相對方實施不合乎邏輯的分別待遇或者進行不合乎邏輯限制,妨害花費者、其他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和社會公眾益處,搗亂市場公正競爭秩序。  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違背本法紀定,實施其他網絡不合法競爭行徑,搗亂市場競爭秩序,陰礙市場公正買賣,妨害其他經營者或者花費者正當權益和社會公眾益處。  第二十一條 判斷是否構本錢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不合法競爭行徑,可以綜合斟酌以下因素:  (一)對花費者、其他經營者正當權益以及社會公眾益處的陰礙;  (二)是否采取強制、脅迫、欺詐等策略;  (三)是否違反產業定例、商務倫理、商務德行;  (四)是否違反公正、合乎邏輯、無輕視的原理;  (五)對專業首創、產業成長、網絡生態的陰礙等。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應該增強競爭合規控制,積極倡導公正競爭。  平臺經營者應該在平臺辦事協議和買賣條例中領會平臺內公正競爭條例,率領平臺內經營者依法競爭。  第三章 對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的查訪  第二十三條 監視查驗部分查訪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可以采取下列舉措:  (一)進入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的經營地方進行查驗;  (二)訊問被查訪的經營者、利害關係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元、自己,要求其說明有關場合或者提供與被查訪行徑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有關的協議、賬簿、票據、文件、紀實、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拘留與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和第三方付款賬戶以及付款紀實。  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舉措,應該向縣級以上監視查驗部分重要擔當人書面匯報,并經批準。  監視查驗部分查訪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應該守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并依法將查處結局及時向社會公然。  第二十四條 監視查驗部分查訪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被查訪的經營者、利害關係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元、自己應該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場合。  第二十五條 監視查驗部分及其任務人員對換查過程中知悉的商務祕密、自己隱私和自己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涉嫌不合法競爭行徑,任何單元和自己有權向監視查驗部分密告,監視查驗部分接到密告后應該依法及時處置。  監視查驗部分應該向社會公然受理密告的手機、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為密告人保密。對實名密告并提供關連事實和證據的,監視查驗部分應該將處置結局示知密告人。  第四章 法條義務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紀定,給他人造成妨害的,應該依法蒙受民事義務。  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不合法競爭行徑妨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因不合法競爭行徑受到妨害的經營者的補償數額,依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質虧本確認;實質虧本難以算計的,依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牟取的益處確認。補償數額還應該包含有經營者為禁止侵權行徑所付款的合乎邏輯開支。  經營者違背本法紀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想法確認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認補償數額。  經營者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質虧本、侵權人因侵權所牟取的益處難以確認的,由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行徑的情節判決賜與權力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七條規定實施混淆行徑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以及違法商品和生產器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缺陷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牌照。  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他人實施混淆行徑,仍販售混淆商品,或者存心為實施混淆行徑提供便利前提的,協助他人實施混淆行徑的,實用前款規定處置。販售無知道是混淆商品,能證實該商品是個人正當贏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販售。  經營者註冊的市場主體名稱違背本法第七條規定的,應該自處置決擇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核辦名稱改變註冊;名稱改變mlb前,由原註冊機關以統一社會信譽代碼取代其名稱。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八條規定行賄他人的,由監視查驗部分充公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牌照。  經營者或者其任務人員在買賣事件中收收賄賂的,法條、行政法紀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法條、行政法紀沒有規定的,按照前款規定處分。  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其商品以及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作虛偽或者引人曲解的商務宣揚,或者通過結構虛偽買賣、虛構評價等方式協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偽或者引人曲解的商務宣揚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用于違法行徑的東西和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牌照。  經營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為虛偽宣揚行徑,仍提供統籌、制作、發行等辦事的,按照前款規定處分。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九條規定,屬于發行虛偽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分。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結構違背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略商務祕密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有獎販售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害競爭敵手商務信用、商品名譽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打消陰礙,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不合乎邏輯限制或者附加不合乎邏輯前提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實施惡意買賣,妨礙、損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實施網絡不合法競爭行徑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嚴重損壞競爭秩序、確需查處的不合法競爭行徑,本法和有關法條、行政法紀未作領會規定的,由國務院市場監視控制部分認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視控制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實施不合法競爭行徑,情節獨特嚴重,性質獨特惡劣,嚴重妨害公正競爭秩序或者社會公眾益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充公違法所得,處上一年度販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歇業、吊銷關連業務允許證或者吊銷營業牌照;經營者的法定典型人、重要擔當人和直接義務人員對不合法競爭行徑負有自己義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紀定從事不合法競爭,有自動打消或者減輕違法行徑風險后果等法定情境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分;違法行徑輕細并及時修正,沒有造成風險后果的,不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紀定從事不合法競爭,受到行政處分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記入信譽紀實,并按照有關法條、行政法紀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違背本法紀定,應該蒙受民事義務、行政義務和刑事義務,其資產缺陷以付款的,優先用于蒙受民事義務。  經營者存在涉嫌違背本法紀定的情境,關連經營者之間已經就民事義務的蒙受告竣求和,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就民事義務做出裁決,且經營者的行徑對公正競爭秩序和社會公眾益處沒有造成妨害的,可以不進行查訪,已經查訪的可以終止查訪,查訪了結的,可以免去處分。  第四十二條 損害監視查驗部分按照本法實行職責,謝絕、阻當查訪的,由監視查驗部分責令修正,對自己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元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賜與治安控制處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監視查驗部分作出的決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監視查驗部分的任務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查訪過程中知悉的商務祕密的,依法賜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背本法紀定,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四十六條 在侵略商務祕密的民事審訊步驟中,商務祕密權力人提供初步證據,證實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務祕密采取保密舉措,且合乎邏輯表示商務祕密被侵略,涉嫌侵權人應該證實權力人所主張的商務祕密不屬于本法紀定的商務祕密。  商務祕密權力人以為其商務祕密受到侵略,向市場監視控制部分密告侵權行徑時,可以提供商務祕密以及侵權行徑存在的初步證據。  商務祕密權力人提供初步證據合乎邏輯表示商務祕密被侵略,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該證實其不存在侵略商務祕密的行徑:  (一)有證據表示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時機獲取商務祕密,且其採用的信息與該商務祕密實際上雷同;  (二)有證據表示商務祕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採用或者有被披露、採用的危害;  (三)有其他證據表示商務祕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略。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法所稱相對優勢身份,包含有經營者在專業、資金、用戶數目、產業陰礙力等方面的優勢,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買賣上的依靠等。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