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控制設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經農業農村部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動物檢疫控制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動物檢疫事件控制,預防、管理、凈化、撲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眾衛生安全和人體康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訂定本設法。 第二條 本設法實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動物產物的檢疫及其監視控制事件。 陸生野生動物檢疫設法,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另行訂定。 第三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危害管理、區域化和可追溯控制相交融的原籃球推薦理。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任務。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任務,擔當動物檢疫監視控制任務。 縣級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可以依據動物檢疫任務需求,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或者官方獸醫。 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創設的動物疫病預防管理機構應該為動物檢疫及其監視控制任務提供專業支撐。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訂定、調換并公布檢疫規矩,領會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步驟。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增強信息化建設,創設全國統一的動物檢疫控制信息化體制,實現動物檢疫信息的可追溯。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應該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信息數據控制任務。 從事動物餵養、屠宰、經營、運輸、隔離等事件的單元和自己,應該依照要求在動物檢疫控制信息化體制填報動物檢疫關連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的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擔當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檢疫任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本設法以及檢疫規矩等規定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出具動物檢疫證實、加施檢疫標志,并對檢疫結論擔當。 第二章 檢疫申報 第八條 國家履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動物產物的,貨主應該提前三天向地點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申報檢疫。 屠宰動物的,應該提前六小時向地點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九條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關連易打動物、易打動物產物的,貨主除按本設法第八條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該在啟運三天前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申報檢疫。輸入易打動物的,向輸入地隔離地方在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申報;輸入易打動物產物的,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指定的所在申報。 第十條 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應該依據動物檢疫任務需求,合乎邏輯建置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應該采取有力舉措,增強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 第十一條 申報檢疫的,應該提交檢疫申報單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質料,并對申報質料的真理性擔當。 申報檢疫采取在申報點填報或者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互換等方式申報。 第十二條 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接到申報后,應該及時對申報質料進行審察。申報質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境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一)申報質料不齊備的,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就地或在三日內已經一次性示知申報人需求補正的內容,但申報人拒不補正的; (二)申報的動物、動物產物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 (三)申報的動物、動物產物不屬于動物檢疫范圍的; (四)農業農村部規定不應該檢疫的動物、動物產物; (五)法條法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境。 第十三條 受理申報后,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應該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可以規劃協檢人員幫助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所在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康健查驗。 第三章 產地檢疫 第十四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相符下列前提的,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一)來自非封閉區及未發作關連動物疫情的餵養場(戶); (二)來自中職 線上看相符危害分級控制有關規定的餵養場(戶); (三)申報質料相符檢疫規矩規定; (四)畜禽標識相符規定; (五)依照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衛期內; (六)臨床查驗康健; (七)需求進行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局及格。 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其種用動物餵養場相符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報質料相符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供體動物相符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出售、運輸的生皮、原毛、絨、血液、角等產物,經檢疫其餵養場(戶)相符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報質料相符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供體動物相符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且按規定消毒及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第十五條 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質料等水產苗種的,經檢疫相符下列前提的,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一)來自未發作關連水生動物疫情的苗種生產場; (二)申報質料相符檢疫規矩規定; (三)臨床查驗康健; (四)需求進行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局及格。 水產苗種以外的其他水生動物及其產物不實施檢疫。 第十六條 已經贏得產地檢疫證實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者運輸的,或者動物呈現、表演、賽事后需求繼續運輸的,經檢疫相符下列前提的,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一)有原始動物檢疫證實和完整的進進場紀實; (二)畜禽標識相符規定; (三)臨床查驗康健; (四)原始動物檢疫證實過份調運有效期,按規定需求進行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局及格。 第十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達到輸入地后,應該在隔離場或者餵養場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測,隔離期為三十天。經隔離觀測及格的,方可混群餵養;不及格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隔離觀測及格后需求繼續運輸的,貨主應該申報檢疫,并贏得動物檢疫證實。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輸入到無奧運 棒球 金牌規定動物疫病區的乳用、種用動物的隔離依照本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物贏得動物檢疫證實后,方可離去產地。 第四章 屠宰檢疫 第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向依法設立的屠宰加工廠所派駐(出)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屠宰加工廠所應該提供與檢疫任務相安適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任務室和檢疫操縱臺等設施。 第二十條 進入屠宰加工廠所的待宰動物應該附有動物檢疫證實并加施有相符規定的畜禽標識。 第二十一條 屠宰加工廠體育 直播 棒球所應該嚴峻執舉動物入場檢查註冊、待宰巡視等制度,檢查出場待宰動物的動物檢疫證實和畜禽標識,發明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該當即向地點地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或者動物疫病預防管理機構匯報。 第二十二條 官方獸醫應該查驗待宰動物康健局勢,在屠宰過程中開展同步檢疫和必須的試驗室疫病檢測,并填寫屠宰檢疫紀實。 第二十三條 經檢疫相符下列前提的,對動物的胴體及生皮、原毛、絨、臟器、血液、蹄、頭、角出具動物檢疫證實,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 (一)申報質料相符檢疫規矩規定; (二)待宰動物臨床查驗康健; (三)同步檢疫及格; (四)需求進行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局及格。 第二十四條 官方獸醫應該回收進入屠宰加工廠所待宰動物附有的動物檢疫證實,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控制信息化體制。回收的動物檢疫證實保留限期不得少于十二個月。 第五章 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檢疫 第二十五條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關連易打動物、動物產物的,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實外,還應該依照本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贏得動物檢疫證實。 第二十六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關連易打動物,應該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指定的隔離地方進行隔離,隔離檢疫期為三十天。隔離檢疫及格的,由隔離地方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第二十七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關連易打動物產物,應該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指定的所在,依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關檢疫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及格的,由本地縣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第六章 官方獸醫 第二十八條 國家履行官方獸醫任命制度。官方獸醫應該相符以下前提: (一)動物衛生監視機構的在編人員,或者承受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業務開導的其他機構在編人員; (二)從事動物檢疫任務; (三)具有畜牧獸醫水產初等以上職稱或者關連技術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從事動物防疫等關連任務滿三年以上; (四)承受崗前訓練,并經評估及格; (五)相符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前提。 第二十九 條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提出官方獸醫任命建議,報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考查。考查通過的,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按步驟確定、統一編號,并報農業農村部存案。 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確定的官方獸醫,由其地點的農業農村主管部分任命,發放官方獸醫證,公布人員名單。 官方獸醫證的形式由農業農村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任務時,應該持有官方獸醫證。制止仿造、變造、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違法採用官方獸醫證。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訂定全國官方獸醫訓練方案。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訂定本行政區域官方獸醫訓練方案,提供必須的訓練前提,設立評估指標,固定期限對官方獸醫進行訓練和評估。 第三十二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的,可以由協檢人員進行幫助。協檢人員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協檢人員的前提和控制要求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動物餵養場、屠宰加工廠所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專業人員,應該幫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三十四條 對從事動物檢疫任務的人員,有關單元依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舉措,普遍落實畜牧獸醫醫療衛生補助等關連待遇。 對在動物檢疫任務中做出功勞的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官方獸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賜與嘉獎、獎勵。 第七章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控制nba 中國 第三十五條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包含有: (一)動物檢疫證實; (二)動物檢疫印章、動物檢疫標志; (三)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動物檢疫證章標志。 第三十六條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的內容、形式、規格、編碼和制作等要求,由農業農村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擔當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的控制任務,創設動物檢疫證章標志控制制度,嚴峻依照步驟訂購、保管、頒發。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元和自己不得仿造、變造、轉讓動物檢疫證章標志,不得持有或者採用仿造、變造、轉讓的動物檢疫證章標志。 第八章 監視控制 第三十九 條制止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該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及格的動物。 制止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該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及格的動物產物。 第四十條 經檢疫不及格的動物、動物產物,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置告訴單,貨主或者屠宰加工廠所應該在農業農村主管部分的監視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應該及時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匯報檢疫不及格場合。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境之一的,出具動物檢疫證實的動物衛生監視機構或者其上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依據利害關係關系人的請願或者根據職權,撤銷動物檢疫證實,并及時告示有關單元和自己: (一)官方獸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出具動物檢疫證實的; (二)以誘騙、行賄等不合法策略贏得動物檢疫證實的; (三)超出動物檢疫范圍實施檢疫,出具動物檢疫證實的; (四)對不相符檢疫申報前提或者不相符檢疫及格尺度的動物、動物產物,出具動物檢疫證實的; (五)其他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本設法和檢疫規矩的規定實施檢疫,出具動物檢疫證實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境之一的,依照依法應該檢疫而未經檢疫處置處分: (一)動物種類、動物產物名稱、畜禽標識號與動物檢疫證實不符的; (二)動物、動物產物數目超出動物檢疫證實載明部門的; (三)採用轉讓的動物檢疫證實的。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該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物,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置處分,不具備補檢前提的,予以收繳燒毀;具備補檢前提的,由動物衛生監視機構補檢。 依法應該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胴體、肉、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筋、種蛋等動物產物,不予補檢,予以收繳燒毀。 第四十四條 補檢的動物具備下列前提的,補檢及格,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一)畜禽標識相符規定; (二)檢疫申報需求提供的質料齊備、相符要求; (三)臨床查驗康健; (四)不相符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前提,貨主于七日內提供檢疫規矩規定的試驗室疫病檢測匯報,檢測結局及格。 第四十五條 補檢的生皮、原毛、絨、角等動物產物具備下列前提的,補檢及格,出具動物檢疫證實: (一)經外觀查驗無腐臭變質; (二)依照規定進行消毒; (三)貨主于七日內提供檢疫規矩規定的試驗室疫病檢測匯報,檢測結局及格。 第四十六條 經檢疫及格的動物應該依照動物檢疫證實載明的目標地運輸,并在規定時間內達到,運輸途中發作疫情的應該按有關規定匯報并處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途徑運輸動物的,應該經省級人民執政機構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 餵養場(戶)或者屠宰加工廠所不得收取未附有有效動物檢疫證實的動物。 第四十七條 運輸用于繼續餵養或屠宰的畜禽達到目標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該在三日內向啟運地縣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匯報;目標地餵養場(戶)或者屠宰加工廠所應該在收取畜禽后三日內向地點地縣級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匯報。 第九章 法條義務 第四十八條 申報動物檢疫隱瞞有關場合或者提供虛偽質料的,或者以誘騙、行賄等不合法策略贏得動物檢疫證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許法》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背本設法規定運輸畜禽,有下列行徑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運輸用于繼續餵養或者屠宰的畜禽達到目標地后,未向啟運地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匯報的; (二)未依照動物檢疫證實載明的目標地運輸的; (三)未依照動物檢疫證實規定時間運達且無合法理由的; (四)實質運輸的數目少于動物檢疫證實載明數目且無合法理由的。 第五十條 其他違背本設法規定的行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由從事水生動物檢疫的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視機構實施。 第五十二條 試驗室疫病檢測匯報應該由動物疫病預防管理機構、贏得關連資質認定、國家承認機構承認或者相符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分規定前提的試驗室出具。 第五十三條 本設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校訂的《動物檢疫控制設法》同時廢止。
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