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起2021台灣大賽賽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衛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安全布局  第三章 生態保衛修復  第四章 生態危害防控  第五章 保障與監視  第六章 法條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衛,防控生態危害,保障生態安全,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增進經濟社會可連續成長,實現人與天然和平共生,訂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態保衛關連事件,實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實用其他有關法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的全體行政區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云南省的關連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青藏高原生態保衛應該尊重天然、順應天然、保衛天然;堅定生態保衛第一,天然覆原為主,守住天然生態安全界限;堅定策劃調和、分類施策、科學防控、體制治理。  第四條 國家創設青藏高原生態保衛調和機制,策劃開導、綜合調和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任務,審議青藏高原生態保衛重大政策、重大安排、重大項目,調和跨地域跨部分重大疑問,敦促查驗關連主要任務的落實場合。  國務院有關部分依照職責分工,擔當青藏高原生態保衛關連任務。  第五條 青藏高原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生態保衛修復、生態危害防控、優化行業組織和布局、維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等義務。  青藏高原關連場所依據需求在場所性法紀和場所執政機構定章訂定、安排編輯、監視執法等方面增強協作,協力推動青藏高原生態保衛。  第六條 國務院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將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成長安排。  國務院有關部分依照職責分工,結構編輯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等關連專項安排,結構實施重大生態修復等工程,策劃推動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等任務。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結構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等關連專項安排。編輯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等關連專項安排,應該進行科學論證考核。  第七條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地盤、叢林、草原、河道、湖泊、濕地、冰川、荒地、野生動植物等天然物質局勢和生態環境局勢查訪,開展區域物質環境承載本事和國土空間開闢適宜性評價,健全青藏高原生態環境、天然物質、生物多樣性、水文、天氣、地質、水土維持、天然災難等監測網絡體系,推動綜合監測、協力監測和常態化監測。查訪、評價和監測信息應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  第八條 國家勉勵和支持開展青藏高原科學察訪與研討,增強青藏高原氣候變動、生物多樣性、生態保衛修復、水文水物質、雪山冰川凍土、水土維持、荒地化防治、河湖演化、地質環境、天然災難監測預警與防治、能源和睦候物質開闢應用與保衛、生態體制碳匯等領域的重大科技疑問研討和重大科技根基設施建設,推進歷久研討任務,把握青藏高原生態本底及其變動。  國家策劃布局青藏高原生態保衛科技首創平臺,加大科技技術人才培育力度,充裕運用青藏高原科學察訪與研討成績,推銷利用進步實用專業,增進科技成績幻化,施展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中的支撐作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有效舉措,保衛青藏高原傳統生態文化遺產,弘揚青藏高原優秀生態文化。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衛宣揚教育和科學遍及,流傳生態文明理念,倡導綠色低碳生涯方式,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養,勉勵和支持單元和自己介入青藏高原生態保衛關連事件。  報導媒體應該采取多種格式開展青藏高原生態保衛宣揚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徑進行輿論監視。  第十條 對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任務中做出突出功勞的單元和自己,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嘉獎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安全布局  第十一條 國家策劃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布局,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綜合治理、體制治理、源頭治理,實施主要生態體制保衛修復重大工程,優化以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衛、水土維持、防風固沙、生態體制碳匯等為重要生態性能的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增加生態體制質量和多樣性、不亂性、連續性,加強生態產物供應本事和生態體制辦事性能,建設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戰略地。  第十二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結構編輯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安排,應該落實國家對青藏高原國土空間開闢保衛的有關要求,細化規劃農業、生態、城鎮等性能空間,策劃劃定耕地和永久根本農田、生態保衛紅線、城鎮開東 奧 棒球 中華 隊闢界限。涉及青藏高原國土空間應用的專項安排應該與國土空間安排相銜接。  第十三條 青藏高原國土空間開闢應用事件應該相符國土空間用處管束要求。青藏高原生態空間內的用處轉換,應該有利于加強叢林、草原、河道、湖泊、濕地、冰川、荒地等生態體制的生態性能。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對生態保衛紅線內人類事件的監視控制,固定期限考核生態保衛成效。  第十四條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物質應用局勢,依照生態保衛紅線、環境質量底線、物質應用上線的要求,從嚴訂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計劃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分存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計劃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該與國土空間安排相銜接。  第十五條 國家增強對青藏高原叢林、高寒草甸、草原、河道、湖泊、濕地、雪山冰川、高原凍土、荒地、泉域等生態體制的保衛,鞏固增加三江源(長江、黃河、瀾滄江發源地)草原草甸濕地生態性能區、若爾蓋草原濕地生態性能區、甘南黃河主要水源補給生態性能區、祁連山冰川與水源涵養生態性能區、阿爾金草原荒地化防治生態性能區、川滇叢林及生物多樣性生態性能區、藏東南高原邊緣叢林生態性能區、藏西北羌塘高原荒地生態性能區、珠穆朗瑪峰生物多樣性保衛與水源涵養生態性能區等國家焦點生態性能區的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衛、水土維持、防風固沙等生態性能。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青藏高原天然保衛地體系建設。國務院和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在青藏高原主要代表生態體制的完整分布區、生nba 火箭態環境敏銳區以及可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自然會合分布區和主要棲息地、主要天然遺跡、主要天然景觀分布區等區域,依法設立國家公園、天然保衛區、天然公園等天然保衛地,推動三江源、祁連山、羌塘、珠穆朗瑪峰、高黎貢山、貢嘎山等天然保衛地建設,維持主要天然生態體制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 青藏高原行業組織和布局應該與青藏高原生態體制和物質環境承載本事相安適。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依照國土空間安排要求,調換行業組織,優化生產力布局,優先成長物質節儉型、環境友善型行業,適度成長生態旅游、特點文化、特點農牧業、民族特點手工業等區域特點生態行業,創設健全綠色、低碳、輪迴經濟體系。  在青藏高原新建、擴建行業項目應該相符區域主體性能定位和國家行業政策要求,嚴峻執行天然物質開闢、行業準入及退出規定。  第三章 生態保衛修復  第十八條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堅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衛修復,履行天然覆原為主、天然覆原與人工修復相交融的體制治理。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有關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增強三江源地域的生態保衛修復任務,對依法設立的國家公園進行體制保衛和分分辨類控制,科學采取禁牧封育等舉措,加大退化草原、退化濕地、沙化地盤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的力度,綜合整治重度退化地盤;嚴峻制止損壞生態性能或者不相符分別化管控要求的各類物質開闢應用事件。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創設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凍土保衛制度,增強對雪山冰川凍土的監測預警和體制保衛。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將大型冰帽冰川、小規模冰川群等劃入生態保衛紅線,對主要雪山冰川實施封禁保衛,采取有效舉措,嚴峻管理人力擾動。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劃定凍土區保衛范圍,增強對長年凍土區和中深季候凍土區的保衛,嚴峻管理長年凍土區物質開闢,嚴峻審批長年凍土區城鎮安排和交通、管線、輸變電等重大工程項目。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開展雪山冰川凍土與周圍生態體制的協力保衛,保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凍土保衛的天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創設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控制和保衛制度,完善河湖長制,加大對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焦點河道和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錯、納木錯、羊卓雍錯、瑪旁雍錯等焦點湖泊的保衛力度。  青藏高原河流、湖泊控制范圍由有關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依法科學劃定并公布。制止違法應用、占用青藏高原河流、湖泊水域和岸線。  第二十二條 青藏高原水物質開闢應用,應該相符流域綜合安排,堅定科學開闢、合乎邏輯應用,策劃各類用水需要,照顧高下游、干支流、擺佈岸益處,充裕施展水物質的綜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嚴峻保衛青藏高原大江大河源甲等主要生態區位的自然草原,依法將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障草原畜牧業康健成長施展最根本、最主要作用的草原劃為根本草原。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青藏高原草原保衛,對根本草原實施加倍嚴峻的保衛和控制,確保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落、用處不變更。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高寒草甸、草原生態保衛修復。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優化草原欄杆建設,采取有效舉措保衛草原原生植被,科學推動退化草原生態修復任務,實施黑土灘等退化草原綜合治理。  第二十四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應該策劃調和草原生態保衛和畜牧業成長,交融本地實質場合,固定期限核定草原載畜量,落實草畜均衡,科學劃定禁牧區,防範超載過牧。對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懦弱區的草原,履行禁牧、休牧制度。  草原承包經營者應該合乎邏輯應用草原,不得過份核定的草原載畜量;采取耕作和存儲飼草飼料、提升飼草飼料供給量、調劑處置畜生、優化畜群組織等舉措,維持草畜均衡。  第二十五條 國家普遍增強青藏高原自然林保衛,嚴峻限制采伐自然林,增強原生地帶性植被保衛,優化叢林生態體制組織,健全主要流域防護林體系。國務院和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依法在青藏高原主要生態區、生態局勢懦弱區劃定公益林,實施嚴峻控制。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應該科學實施國土綠化,因地制宜,合乎邏輯部署喬灌草植被,優先採用鄉土樹種草種,增加綠化質量,增強有害生物防治和叢林草原火警防范。  第二十六條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濕地保衛修復,加強濕地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保衛等生態性能,增加濕地固碳本事。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濕地保衛調和任務,采取有效舉措,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的的要求,優化濕地保衛空間布局,強化江河源頭、上中游和泥炭湿地濕地整體保衛,對生態性能嚴重退化的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  制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爾蓋等泥炭湿地濕地開采泥炭。制止開(美國 日本 棒球 金牌 戰圍)墾、排干天然濕地等損壞濕地及其生態性能的行徑。  第二十七條 青藏高原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應該落實最嚴峻耕地保衛制度,采取有效舉措增加耕地根基地力,加強耕地生態性能,保衛和改良耕地生態環境;勉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采取養用交融、鹽堿地改善、生態輪迴、廢棄物綜合應用等方式,科學應用耕地,推銷採用綠色、高效農業生產專業,嚴峻管理化肥、農藥施用,科學處理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依照職責分工,開展野生動植物物種查訪,依據查訪場合提出實施保衛舉措的觀點,完善關連名錄制度,增強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衛,對野牦牛、藏羚、普氏原羚、雪豹、大熊貓、高黎貢白眉長臂猿、黑頸鶴、川陜哲羅鮭、骨唇黃河魚、黑斑原鮡、扁吻魚、尖裸鯉和大花紅景天、西藏杓蘭、雪兔子等青藏高原可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履行焦點保衛。  國家支持開展野生動物救護繁育野化基地以及植物園、高原生物種質物質庫建設,增強對青藏高原可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的救護和遷地保衛。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結構有關單元和自己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對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畜生、農作物或者其他資產虧本的,依法賜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保衛,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衛重大工程,防範對生物多樣性的損壞。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有效舉措,創設完善生態廊道,增加生態體制完整性和連通性。  第三十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林業草原主管部分,應該采取荒地化地盤封禁保衛、植被保衛與覆原等舉措,增強荒地生態保衛與荒地化地盤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封禁撫養、輪封輪牧、移民搬家等舉措,實施高原山地以及農田風沙地帶、河邊地帶、生態防護帶等焦點治理工程,增加水土維持性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和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有效舉措,增強對三江源、祁連山黑河道域、金沙江和岷江上游、雅魯藏布江以及金沙江、瀾滄江、怒江三江并流地域等主要江河源頭區和水土流失焦點預防區、治理區,人口相對密集高原河谷區的水土流失防治。  制止在青藏高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懦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事件。確因國家成長戰略和國計民生需求建設的,應該經科學論證,并依法核辦審批手續,嚴峻管理擾動范圍。  第三十三條 在青藏高原設立探礦權、采礦權應該相符國土空間安排和礦產物質安排要求。依法制止在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天然保衛地內從事不相符生態保衛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礦事件。  在青藏高原從事礦產物質勘查、開采事件,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該采用進步實用的工藝、器材和產物,抉擇環保、安全的探查、開采專業和想法,避免或者減少對礦產物質和生態環境的損壞;制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出局的工藝、器材和產物。在生態環境敏銳區從事礦產物質勘查、開采事件,應該相符關連管控要求,采取避讓、減和緩及時修復重建等保衛舉措,防範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壞。  第三十四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因地制宜采中止除地質災難隱患、地盤復墾、覆原植被、防治污染等舉措,加速古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任務,增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視控制,敦促采礦權人依法實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義務。  在青藏高原開采礦產物質應該科學編輯礦產物質開采計劃和礦區生態修復計劃。新建礦山應該嚴峻依照綠色礦山建設尺度安排設計、建設和運營控制。生產礦山應該實施綠色化升級改建,增強尾礦庫運行控制,防范和化解環境和安全危害。  第四章 生態危害防控  第三十五條 國家創設健全青藏高原生態危害防控體系,采取有效舉措提高天然災難防治、氣候變動接應等生態危害防控本事和程度,保障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第三十六條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天然災難查訪評價和監測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應該增強對地震、雪崩、冰崩、山洪、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潰決、凍土消融、叢林草原火警、暴雨(雪)、干旱等天然災難的查訪評價和監測預警。  在地質災難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時,應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地質災難危險性考核,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家避讓等舉措。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天然災難綜合治理,提高地震、山洪、冰湖潰決、地質災難等天然災難防御工程尺度,創設與青藏高原生態保衛相安適的天然災難防治工程和非工程體系。  交通、水利、電力、市政、邊境口岸等根基設施工程建設、運營單元應該依法蒙受天然災難防治責任,采取綜合治理舉措,增強工程建設、運營時期的天然災難防治,保障人民群眾性命資產安全。  第三十八條 重大工程建設可能造成生態和地質環境陰礙的,建設單元應該依據工程沿線生態和地質環境敏銳懦弱區域局勢,訂定沿線生態和地質環境監測計劃,開展生態和地質環境陰礙的全性命周期監測,包含有工程開工前的本底監測、工程建設中的生態和地質環境陰礙監測、工程運營期的生態和地質環境變動與保衛修復跟蹤監測。  重大工程建設應該避讓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和國家焦點保衛野生植物的自然會合分布區;無法避讓的,應該采取修造野生動物通道、遷地保衛等舉措,避免或者減少對天然生態體制與野生動植物的陰礙。  第三十九2021 mlb 季 後 賽 賽程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對青藏高原種質物質的保衛和控制,結構開展種質物質查訪與蒐集,完善關連物質保衛設施和數據庫。  制止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國家焦點保衛的自然種質物質。因科研、有害生物防治、天然災難防治等需求采集或者采伐的,應該依法贏得批準。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依照職責分工,策劃推動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履行外來物種引入審批控制,強化入侵物種口岸防控,增強外來入侵物種查訪、監測、預警、管理、考核、清理、生態修復等任務。  任何單元和自己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開釋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四十一條 國家增強對氣候變動及其綜合陰礙的監測,創設氣候變動對青藏高原生態體制、氣候體制、水物質、可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雪山冰川凍土和天然災難陰礙的預計體系,完善生態危害匯報和預警機制,強化氣候變動對青藏高原陰礙和高原生態體制演化的考核。  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開展雪山冰川凍土消融退化對區域生態體制陰礙的監測與危害考核。  第五章 保障與監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大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的財務投入,中心財務規劃專項資本用于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生態危害防控等。中心預算內投資對青藏高原根基設施和根本公眾辦事設施建設予以傾斜。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加大資本投入力度,焦點支持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工程建設。  第四十三條 國家加大財務遷移付款力度,通過提高遷移付款系數、加計生態環保支出等方式,對青藏高原生態性能主要區域予以賠償。青藏高原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將生態性能主要區域普遍納入省級對下生態保衛賠償遷移付款范圍,增進生態保衛同民生改良相交融。  國家通過開展天然物質統一確權註冊,試探確認青藏高原生態產物權責歸屬,健全生態產物經營開闢機制,勉勵青藏高原特點生態產物區域公用品牌創造,形成多元化的生態產物代價實現路徑。  第四十四條 國家為青藏高原生態保衛提供支持,履行有利于節水、節能、水土維持、環境保衛和物質綜合應用的金融、稅收政策,勉勵成長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物。  國家勉勵和支持公益結構、社會資金介入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修復任務,開展生態產物開闢、行業成長、科技首創、專業辦事等事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支持在青藏高來由地制宜建設以風電、光伏發電、水電、水風光互補發電、光熱、地熱等乾淨能源為主體的能源體系,增強乾淨能源輸送通道建設,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除保障住民用電和鞏固邊防需求外,制止在青藏高原新建小水電項目。  第四十六條 在青藏高原成長生態旅游應該相符物質和生態保衛要求,尊重和維護本地傳統文化和習俗,保衛和合乎邏輯應用旅游物質。  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應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開闢青藏高原生態旅游產物、設計旅游路線,合乎邏輯管理游客數目和關連根基設施建設規模。  結構或者加入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事件,應該守規安全規定和文明行徑規范,相符區域生態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管控和規范要求;制止損壞天然景觀和草原植被、獵捕和采集野生動植物。  結構或者加入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事件,應該自行帶走產生的廢物或者在指定所在投放;制止隨便傾倒、拋撒生涯廢物。  第四十七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依據區域物質環境承載本事,策劃推動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根基設施建設和生涯污水、廢物蒐集處置等環境根基設施建設,增強都會內部以及周圍毗鄰地帶生態保衛修復,策劃安排城鄉社區綜合辦事設施建設,加速推動根本公眾辦事均等化。  青藏高原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采取有效舉措,推動農村生涯污水和廢物治理,推動農村衛生洗手間改建和村莊綠化,連續改良農村人居環境,塑造村莊風采,建設生態宜居精美村莊。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有關部分依照職責分工,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衛各類事件進行監視查驗,查處違法行徑,依法公然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任務關連信息,完善公共介入步驟。  單元和自己有權依法密告和控訴污染青藏高原環境、損壞青藏高原生態的違法行徑。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應該增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衛監視控制本事建設,提高科技化、信息化程度,創設執法調和機制,對重大違法案件和跨行政區域、生態敏銳區域的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盟執法。  第五十條 國家履行青藏高原生態保衛績效評價評估制度,將環境質量增加、生態保衛成效、生態產物供應本事等納入指標體系。  第五十一條 國家增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衛司法保障建設,勉勵有關單元為青藏高原生態保衛提供法條辦事。  青藏高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在依法查處青藏高原生態保衛違法行徑或者核辦天然物質與生態環境妨害補償訴訟、公益訴訟等過程中,發明存在涉嫌犯法行徑的,應該將犯法線索移送具有偵查、查訪職權的機關。  第五十二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固定期限向本級人民典型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本級人民執政企鵝 中職機構青藏高原生態保衛任務場合。  第六章 法條義務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分和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違背本法紀定,在實行關連職責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徑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依法賜與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賜與解職或者開除處罰,其重要擔當人應該引咎離職。  第五十四條 違背本法紀定,在青藏高原有下列行徑之一的,按照有關法條法紀的規定從重處分:  (一)在國家公園內從事物質開闢應用事件造成生態損壞;  (二)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爾蓋等泥炭湿地濕地開采泥炭或者開(圍)墾、排干天然濕地;  (三)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懦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事件;  (四)采集或者采伐國家焦點保衛的自然種質物質;  (五)擅自引進、開釋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六)損壞天然景觀或者草原植被;  (七)獵捕、采集國家或者場所焦點保衛野生動植物。  第五十五條 違背本法紀定,應用、占用青藏高原河流、湖泊水域和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水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徑,期限拆除并覆原原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覆原原形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覆原原形,所需費用由違法者蒙受。  第五十六條 違背本法紀定,在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天然保衛地內從事不相符生態保衛管控要求的采礦事件的,由天然物質、生態環境主管部分依照職責分工,責令修正,充公違法所得和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器材、器具;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缺陷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背本法紀定,建設單元新建小水電項目標,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責令休止建設,依據違法情節和風險后果,責令覆原原形,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背本法紀定,在旅游、山地戶外運動中隨便傾倒、拋撒生涯廢物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分或者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指定的部分責令修正,對自己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元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污染青藏高原環境、損壞青藏高原生態造成他人妨害的,侵權人應該蒙受侵權義務。  違背國家規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態環境妨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條規定的結構有權請願侵權人蒙受修復義務、補償虧本和關連費用。  第六十條 違背本法紀定,構成違背治安控制行徑的,依法賜與治安控制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關連縣級行政區域,由國務院授權的部分確認。  第六十二條 青藏高原省、自治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交融當地實質,訂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衛具體設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