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nba 冠軍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農業農村部6月10日動靜,為了規范農村地盤承包合同的控制,維護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農業農村部起草了《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設法(征求觀點稿)》,現向社會公然征求觀點。征求觀點稿指出,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應該守規法條、法紀,保衛地盤物質的合乎邏輯開闢和可連續應用。嚴峻管理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耕地應該優先用于食糧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物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該依法實行保衛農村地盤的責任。  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設法(征求觀點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地盤承包合同的控制,維護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地盤承包法》等法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設法。  第二條 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應該堅定農村地盤農夫團體所有,堅定家庭經營根基性身份,維持農村地盤承包關系不亂并持久不變。  第三條 農村團體經濟結構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團體經濟結構發包的農村地盤,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農村地盤的權力。  第四條 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應該守規法條、法紀,保衛地盤世界 大賽 2021 mlb物質的合乎邏輯開闢和可連續應用。嚴峻管理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耕地應該優先用于食糧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物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該依法實行保衛農村地盤的責任。  第五條 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應該依法簽定承包合同。地盤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第六條 承包合同訂立、改變和終止的,應該依法開展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擔當全國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的開導。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擔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  鄉(鎮)人民執政機構擔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  第二章 承包步驟  第八條 本團體經濟結構成員的村民會議依法推舉產生承包任務小組。  承包任務小組應該依法制訂承包計劃,并在本團體經濟結構范圍內公示不少于10個任務日。  承包計劃應該依法經本團體經濟結構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典型的批准。  第九條 承包計劃應該相符下列要求:  (一)承包步驟規范;  (二)承包計劃的內容正當;  (三)保障農村團體經濟結構成員正當權益;  (四)不得違法收回、痞客幫mlb調換承包地;  (五)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應該依法開導發包方訂定承包計劃,并對承包計劃實施監視查驗,發明承包計劃不相符前款要求的,應該及時告訴發包方糾正。  第十條 承包任務小組公然結構實施承包計劃,并依法簽定承包合同。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訂立、改變和終止  第十一條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該采取書面格式訂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農業農村部訂定。  第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兩方當事人均簽名、蓋印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第十三條 承包期內,顯露下列情境之一的,應該改變承包合同:  (一)地盤承包經營權部門轉讓的;  (二)地盤承包經營權交換的;  (三)承包地被部門征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門承包地的;  (五)發包方依法調換承包地的;  (六)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情境。  承包合同改變的,改變后的承包限期不得過份承包期的剩余限期。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顯露下列情境之一的,應該終止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消失的;  (二)地盤承包經營權全體轉讓的;  (三)承包地被全體征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體承包地的;  (五)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情境。  第十五條 承包地被征收、發包方依法調換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失的,發包方應該擔當結構改變、終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規定的情境外,承包合同改變、終止的,承包方應該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質料:  (一)改變、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申請;  (二)原承包合同;  (三)地盤承包經營權交換合同、轉讓合同,承包地退出申請或者協議等其他關連證實質料;  (四)具有地盤承包經營權的全體家庭成員批准改變、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質料;  (五)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質料。  第十六條 承包期內,因天然災難嚴重毀損承包地等不同凡響情境對個體莊家之間承包地需求恰當調換的,發包方應該訂定承包地調換計劃,并必要經本團體經濟結構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典型的批准。承包合同中商定不得調換的,依照其商定。  調換計劃通過之日起20個任務日內,發包方應該將調換計劃等質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批準。  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應該于受理之日起20個任務日內,辦妥調換計劃的審批,并報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批準;對違背法條法紀的調換計劃,應該及時告訴發包方予以糾正,并從頭申請批準。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應該于受理之日起20個任務日內,辦妥調換計劃的審批;對違背法條法紀的調換計劃,應該及時告訴發包方予以糾正,并從頭申請批準。  調換計劃未依法申請批準或者申請批準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調換承包地。  第十七條 承包方可以自愿將部門或者全體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地盤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地盤承包經營權部門或者全體撲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地盤。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該提前半年以書面格式告訴發包方。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地盤生產本事的,有權牟取相應的賠償。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賠償,應該由發包方和承包方談判決擇。  第十八條 為了便捷耕種或者各別需求,承包方之間可以交換屬于同一團體經濟結構的差異承包地塊的地盤承包經營權。  地盤承包經營權交換的,應該簽定書面合同,并向發包方存案。  承包方提交存案的交換合同,應該相符下列要求:  (一)交換兩方是屬于同一團體經濟結構的莊家;  (二)交換后的承包限期不過份承包期的剩余限期;  (三)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換中華職棒今日比賽結果合同存案后,交換兩方應該及時與發包方改變承包合同。交換合同不相符前述要求的,發包方應該及時告訴承包方予以糾正,并從頭存案。  第十九條 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批准,承包方可以將部門或者全體地盤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團體經濟結構的其他莊家。  承包方轉讓地盤承包經營權的,應該以書面格式向發包方提交申請,發包方依法作出決擇。未經發包方批准,地盤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發包方無法定理由差異意或者在合乎邏輯限期內未展現立場的除外。  地盤承包經營權轉讓相符下列前提的,發包方應該批准:  (一)受讓方是本團體經濟結構的莊家;  (二)轉讓后的承包限期不過份承包期的剩余限期;  (三)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地盤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應該簽定書面合同,并由受讓方與發包方簽定承包合同。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地盤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地盤承包經營權部門或者全體撲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地盤。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控制  第二十條 承包合同應該相符下列要求:  (一)承包合同的文本規范;  (二)承包合同的內容正當;  (三)兩方當事人簽名、蓋印或者按指印;  (四)法條、法紀和定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應該依法開導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改變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對承包合同實施監視查驗,發明不相符前款要求的,應該及時告訴發包方糾正。  第二十一條 承包合同控制任務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自己有保留代價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不同種類格式和韓國 棒球 奧運載體的文件質料,應該納入農村地盤承包檔案控制。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應該訂定任務計劃、健全檔案任務定章制度、落實專項經費、指定任務人員、配備必須設施器材,確保農村地盤承包檔案完整與安全。  發包方應該將農村地盤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控制。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控制任務中產生、採用和保管的數據,包含有承包地權屬數據、地理環境信息數據和其他關連數據等,應當納入農村地盤承包數據控制。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擔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盤承包數據的控制,結構開展數據采集、採用、除舊、保管和保密等任務,并按規定向上級業務主管部分提交數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應該增強農村地盤承包合同控制信息化巴黎奧運 棒球建設,依照統一尺度和專業規范創設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地盤承包信息利用平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應該應用農村地盤承包信息利用平臺,結構開展承包合同網簽。  第二十五條 承包方、利害關係關系人有權依法查詢、復制農村地盤承包檔案和農村地盤承包數據的關連資料,發包方、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應該依法提供。  第五章 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  第二十六條 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應該查清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擔當人和承包方典型的姓名、地位證號碼、地址,承包方家庭成員,承包地塊的名稱、面積、四至、空間位置、質量品級、地盤用處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應該依照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規矩實施,通常包含有預備任務、權屬查訪、地塊丈量、考查公示、勘誤改正、結局確定、信息入庫、成績歸檔等。  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規矩由農業農村部訂定。  第二十八條 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的成績,應該相符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規矩的質量要求,并納入農村地盤承包信息利用平臺統一控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控制)部分依法結構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  鄉(鎮)人民執政機構農村地盤承包控制部分依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  地盤承包經營權查訪可以依法禮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元開展。  第六章 法條義務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任務人員應用職權插手承包合同的訂立、改變、終止,給承包方造成虧本的,應該依法蒙受妨害補償等義務;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地點單元賜與直接義務人員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三十一條 農村地盤承包檔案控制、農村地盤承包數據控制和採用過程中發作的違法行徑,依據關連法條法紀的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設法所稱農村地盤,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夫團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夫團體採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地盤。  本設法所稱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簽定的地盤承包經營權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本設法施行以前,依法簽定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設法自2022年代日起施行。原農業部2003年11月14日發行的《農村地盤承包經營權證控制設法》(農業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